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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贯彻《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培训班在西宁举行




    12月24日青海省水利管理系统,学习贯彻《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培训班在西宁举行。来自全省各州地县水利管理部门、水管站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近百人参加培训,水利厅副厅长张晓宁、宋玉龙及水利管理局、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网络宣传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培训班。宋玉龙副厅长、水利管理局张占君局长就实行《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的意义和具体做法分别做了讲话。
  
    2007年11月28日,针对青海省已建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这是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我省水利经过近60年的不断发展,累计水利投资达110多亿元,形成水利固定资产50亿元。到2006年底共建成农田水利供水和人畜饮水等工程5234项,其中水库150座,总库容7.5亿m3,万亩以上灌区79处,设计灌溉面积253.13万亩;各类小型水利工程5005项。全省供水能力达到30亿m3,年农田灌溉面积达到380多万亩,累计解决了农牧区211万人、981万头(只)牲畜的饮水安全问题。水利工程为我省农牧业连年丰收、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进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对水利管理资金投入不足,水管行业已经拥有的50多亿元国有固定资产,目前仍然没有固定的、正当的维修养护资金。水利工程老化失修严重,据调查统计,全省现有农灌工程2507项,老化失修的1087项,占农灌总数的43%。此外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难、水管体改进展缓慢、水费征收难度加大、水管单位专业人员匮乏等诸多积习流弊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产生制约。

    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从体制和机制上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难题,为水利工程强化管理、安全运行、良性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条例》在水利工程分类定性的基础上,明确了财政支付的范围和方式,解决了长期以来,水管机构职责不清,导致有限的经费主要用于养人,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的施行,必将为进一步理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良性运行机制;明确水利工程管理主体;明确水利工程管理经费来源;明确国有水利工程的分类定性;明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必将会有力地推动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可持续发展。

    在《条例》落实工作中,具体抓好领导、宣传、重点和目标四各方面,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青海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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