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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市、区)评选活动的通知




 
 
 

办人教〔2006153

 


 
 
 
关于开展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市、区)
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根据中央的要求,针对农田水利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加强领导,增加投入,深化改革,注重实效,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水利部、财政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市、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田水利建设任务较重的县(市、区)。
  (二)表彰名额
  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市、区)100个(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领导重视,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常议;建立了由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之间责任明确、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激励机制和具体办法。
  (二)组织制定了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三)积极实施中央财政支持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上级安排的各项扶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
  (四)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组织方式的转变,采取“一事一议”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覆盖面广;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比例高;积极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灌溉管理体制改革,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的灌区面积比重大;小型农田水利“民办公助” 试点项目取得明显成效并积累了宝贵经验。
  (五)项目统筹和资金整合效果好;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有保障,运行管理良好;与水利相关的农村生活、生产和生态条件明显改善,干部群众比较满意。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由各省级政府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水利部和财政部审定。
  (二)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保证质量。各省级政府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推荐的先进县(市、区)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申报单位需填报《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市、区)推荐审核表》(见附件2);“十五”农田水利建设工作总结;各种相关文件、规划、统计报表等(装订成册)一式10份。以上材料要求重点突出、内容真实、字迹工整、文字精炼,以各省级政府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方式,于9月18日前报送水利部农村水利司、财政部农业司各5份。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县(市、区),由水利部、财政部授予“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中央财政将在2007年度,通过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方式,对受表彰县(市、区)各奖励资金100万元。

  五、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市、区)评选工作的重要意义,评选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实绩,突出效益,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评选条件,规范评选程序,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水利部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少朋
  联系电话:010-63202838
  电子邮箱:njban@mwr.gov.cn

  财政部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吕恒心
  联系电话:010-68551493
  电子邮箱:lhx68551493@mwr.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六日
 

附件1、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市、区)名额分配表
附件2、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市、区)推荐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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